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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注释

第四章

4:1-12 旧约里的称义例子

[4:1] 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

保罗在三章21-31讨论了神称罪人为义的方法。现在,他拿旧约里的一个伟大人物作为实验的例子 – 犹太人的祖宗亚伯拉罕。保罗问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亚伯拉罕是否以自己的肉体力量被称为义呢?

 

[4:2-3] 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保罗指出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和德行而被称为义的话,那么亚伯拉罕就有可夸的了。他有理由骄傲因为他赚取了救恩。但是他不能在神面前夸口,因为他不是因行为和德行而被称为义的。保罗引用创15:6来指出亚伯拉罕相信神对他所说的,因此他的信就算为他的义。亚伯拉罕的义是基于他的顺服的信心。在创15:6的事件之前,亚伯拉罕就已经有这信心了。注意亚伯拉罕是活在摩西律法之前的。神为什么要履行他跟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呢?神告诉以撒:「都因亚伯拉罕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创26:5)。

 

[4:4-5] 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

在此,保罗把行为和信心作对比。一个人做工的(完全的遵守律法),得到的工价(天堂),不算是恩典因为神有责任把救恩归于他。然而,没有人完全的顺服律法。就算他能完全的顺服律法,他只是赚取了救恩,而不是神给他的恩惠。但若一个人不做工的(不靠自己的努力达到完美无暇的状况),而信靠那称罪人为义的神,神就算他的信为义。这里指的是顺服的信心。

 

[4:6-8]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在此,保罗介绍另一位旧约里的伟大人物,即大卫,来证明他的论点。谨记,大卫是活在摩西律法之下的。大卫也曾经提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在诗32:1-2,大卫同样称述罪人被称义的原则。他并没有声称罪人被称为义是基于完全的遵守律法。反而,他信靠神去赦免他的过犯和遮盖他的罪。再一次,称义的焦点是顺服的信心。大卫要行神所吩咐他的才能得到罪的赦免。由于他的罪得赦免,神就不算他为有罪的了。

 

[4:9-10] 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

保罗的问题是针对那些主张要按摩西的规条受割礼才能得救的犹太人。他问罪人得称为义的福气是只施给那受割礼的人(犹太人)呢,还是也施给未受割礼的人(外邦人)?根据创15:6,亚伯拉罕信神,神就以此算为他的义。问题是亚伯拉罕是在什么情况下被称为义的呢?是在受割礼以前,还是受割礼以后?答案是亚伯拉罕是在受割礼以前,不是受割礼以后被称为义的。他是在九十九岁时受了割礼(创17:24)。他被神称为义时大约是八十六岁(创16:16)。由此可见,亚伯拉罕被称义不是基于受割礼。

 

[4:11-12] 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

亚伯拉罕领受了割礼的记号,做为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割礼是他大约三十年的顺服的信心的印证。他因此成为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外邦人)的父,好使他们也算为义。他也成为了受割礼之人 (犹太人) 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了割礼,而且还跟随他未受割礼时而信的脚步去行的人之父。「跟随他…的脚步去行」表明顺服的举动。可见,亚伯拉罕是所有信的人的属灵之父,不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

 

4:13-17 在法律以外称义

[4:13] 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

神曾赐给亚伯拉罕许多应许(参创12:1-3; 17:4-5; 18:18; 22:18)。但有一个应许是牵涉到整个世界的,就是地上万国都要因他的后裔得福。据加3:16,他的后裔是基督。神赐给亚伯拉罕「承受世界」的应许是以基督为中心的。基督是承受万有的(来1:2)。从属灵的意义上来讲,亚伯拉罕是借着耶稣成为万国之父的(创17:4-5)。神赐给亚伯拉罕这个应许并不是因为他遵行了律法,而是因顺服的信心而得到的义。

[4:14-15] 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

若神的「承受世界」的应许只是赐给遵行律法的人的话,那信就没有作用了,应许也没有效了。律法要求完全的顺服,而人却做不到。所以没有人能继承神的应许。律法导致的是神的愤怒,因为人违犯了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3:4)。没有律法就没有违犯律法的事; 有律法也就有违犯律法的事。保罗的意思是:若有以律法称义的制度,那就有违犯律法的事,而导致人不能继承神的应许。

 

[4:16] 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

神的应许是本乎信,而不是本乎律法。要不然,没有人能继承这应许,因为没有人能完全的遵行律法。因此,这应许是出于神的恩典。这样,亚伯拉罕的后裔,就是那属乎律法的犹太人和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外邦人,都能得到神的应许。在新约的时代,凭信心仰望耶稣是人得救恩的唯一途径。只要罪人肯顺服福音,他们就能得救。

 

[4:17] 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

亚伯拉罕是得救的犹太人和外邦人的属灵之父。创17:5证明这话。当神赐给亚伯拉罕这应许时,亚伯拉罕相信神。当时,他九十九岁。他和他的妻子撒拉已过了生育的年龄。亚伯拉罕所信的神,是那位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这可能是指神藉着亚伯拉罕彰显他的大能。据罗4:19和来11:12,神使仿佛已死的亚伯拉罕和撒拉,生出许多子孙来。

 

4:18-25 亚伯拉罕的信心

[4:18] 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国的父,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

亚伯拉罕和撒拉已过了生育的年龄。从人的角度看,他们是不可能诞下孩子的,更不用说做多国的父了。但亚伯拉罕在绝望之中,仍然盼望他会作多国的父,因为他相信神的应许。神曾对他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创15:5)。接下来,保罗详述了这件事情的细节。。

 

 [4:19-22] 他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并且仰望神的应许,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神,且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做成。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

即使亚伯拉罕九十九岁的时候,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即他已经不能生育了,而他妻子的生育已经断绝,他的信心并没有软弱。他还是坚信神的应许他会作多国的父。他有个不可移动的信心。他不但没有因着不信怀疑神的应许,反而因信心里更坚固。他对神很有信心,甚至把荣耀归给他。他满心相信神必会实现他所应许的。可见,尽管面对表面上难以克服的困难,亚伯拉罕的信心并没有被摇动。因此,他的信心就算为他的义了。

 

[4:23-24]「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

然而,「算为他义」的这句话并不是单单为亚伯拉罕写的。它也是指着将来得算为义的人而说的,就是那些信神使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这些都是拥有亚伯拉罕那样的信心的人,即顺服神的旨意的人。惟有那些遵行神的旨意的人才能进入天国(太7:21)。

 

[4:25] 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

保罗在此告诉我们耶稣被交给人和复活的目的。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他替我们死和偿还我们的罪价。他复活是为叫我们在神面前称为义。耶稣的死和复活显示我们要依靠他作我们唯一的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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